回复: 常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自定的吗,有人监管吗?
答;您好!函件收悉!经咨询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回复如下:
2007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了部分调整,一是为了缓解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压力。由于央行今年来多次调高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惠政策更加凸现出来,致使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越来越大,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也越来越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增长速度跟不上委托贷款和提取的增长速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呈大幅度下降趋势。2007年1-7月,我市住房公积金共归集3.35亿元,提取2.17亿元,委托贷款发放3.06亿元,资金净流量为-1.88亿元。贷款的发放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5.54%,据我们测算,这种增长势头还会不断加大,武陵、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由于规模有限,已经出现了排队等待发放贷款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经请示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6月25日出台了《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常房金函【2007】2号)及时调整提取管理办法,改多次提取为一次性提取,缓解了发放贷款的压力,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改多次提取为一次性提取,每年提取的资金在3500万元左右,可以资助350户低收入家庭贷款购房,解决其居住困难。如果不这样,存款余额按现行速度减少,到2008年6月左右,全市除石门外,都将面临排队等候发放贷款的情况,很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如果不调整的话,贷在前面的人每年还贷要把账户内的钱取完,那么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后面的人就很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就是一句空话。
这项政策的调整,我们认为借款户是可以接受的,一是因为我们审批贷款时是基于借款人家庭收入(工资收入)来审批的,在贷款前就充分考虑了他的偿还能力,况且也并不是“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不能还房款”,只是由原来每年提取偿还本息改为一次性提取还清贷款余额。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兼顾社会公平。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质的资金,委托贷款是一种社会福利政策,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的主要形式,其目的主要是在一定范围内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高城镇居民购建住房支付能力。因此,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是每一位缴存者的权利,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有一定的余额(包括连续缴交和每年不提取)是义务,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不然的话,每一位借款户既要贷款(其发放的贷款金额是由若干缴存户所组成的资金)又要每年提取自己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还贷,长此以往,贷款资金来源难以为继,住房公积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性无从体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因缺乏资金将成为无源之水。这既违背了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建住房的初衷,又会增加一些不稳定因素,难以体现社会公平,也有悖于购建和谐社会。
在这次政策调整中,我们还规定了贷款最高限额,禁止多头贷款等,这样都是为了让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起房。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